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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2009/12/13    阅读次数:3991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闵行区古美路718弄29号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021-34221118  34222228

四、申请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五、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注销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许可程序:

    (一)许可程序(新设立):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二)许可程序(变更):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三)许可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上海注册网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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