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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办理指南 |
2011/1/6 阅读次数:1945 |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 (三)文艺表演团体从事的艺术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六)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七)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 (一)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二)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行政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 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内容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区(县)文化(广)局备案。 (二)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 (三)国家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管理措施 (一)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二)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表格下载: 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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